为保证学业证书的规范管理,并确保学业证书管理安全,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以及《重庆三峡学院学籍管理办法(本科)》(三峡学院委〔2017〕78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业证书的类型
学业证书包括全日制本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包含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毕业证明书;学位证书包含学位证书和学位证明书。
二、学业证书的制作与发放
(一)学业证书由学校教务处负责统一编号、统一制作。制作过程中和正式发放以前,学业证书由主管学籍的工作人员专人负责保管。
(二)各学院教学秘书负责本学院学业证书的申领工作,按教务处规定时间领取本学院学生学业证书。教务处面向各学院设立学业证书发放领取登记制度,各学院教学秘书领取本学院学生学业证书时应现场登记领取种类、数量并签字确认。
(三)各学院应指派专人负责本学院学生学业证书的发放登记工作。学生领取学业证书时,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如委托他人代领,被委托人应提交委托人身份证和委托书,并签订代领学业证书承诺书)方可领取。在领取学业证书时,学生须进行本人证书信息核对,确认无误后,手写“已对证件信息进行核对”字样并签名;学生因故未及时领取的学业证书,暂时留存各学院,各学院应指派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四)学生核对发现证书信息有误的,需在证书领取之日起三日内,向教务处提交书面说明,并将旧证退还,教务处在对相关情况核实确认后,另制新证发放,旧证加盖“作废”印记。
(五)教务处学籍管理工作人员或各学院相关工作人员有变动时,应办理专门的学业证书交接手续。
三、学业证书的办理
(一)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二)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结业离校后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回校申请参加换发毕业证考试,达到毕业要求,可颁发毕业证书;如符合学位授予条件,同时可颁发学位证书。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三)在校学习时间满1年及以上中途退学的学生,可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时间不满1年退学的学生,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四、学业证书的补办
(一)学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只能补办证明书,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二)补办学业证书,需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学位证明(校档案馆办理),证书复印件,申请书,蓝底2寸近期照片2张(此相片电子照片大小100kg以下)到校学籍部门办理。
五、学业证书的注册
(一)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将颁发的毕(结)业、学位证书信息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电子注册。
(二)学校对出具的毕业证明书,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电子注册。
六、学业证书的撤销、销毁
(一)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业证书;已颁发的学业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二)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业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三)被撤销的学业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四)对“作废”的证书应定期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做好包含本次销毁种类、证书基本信息、销毁原因、销毁数量等内容的销毁记录,销毁时应有相关工作人员和相关领导不少于3人同时在场。
七、各学院报送的毕业、结业、肄业、学位申请等材料及学业证书的发放登记记录表应作为教学档案长期妥善保存。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