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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峡学院 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2018-03-30 16: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建设,进一步加强我校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改项目)的管理,确保立项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培育高水平的教学成果,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及教学管理水平,按照上级文件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改项目实施与管理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1.重庆市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市级教改项目),是指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高教处组织评审并批准立项的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2.重庆三峡学院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校级教改项目),是指由重庆三峡学院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并经学校批准立项的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第三条 项目类型

校级教改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两类。一般项目是对解决当前和近期一些教学重点、热点或难点问题,推进教学改革有重大影响,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可望取得重大成果,并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为鼓励广大青年教师积极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设立青年项目,主要针对35周岁及其以下的青年教师、教辅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

第四条 校级教改项目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实施与管理。省(直辖市)部级教改项目的立项评审工作,按照上级有关单位的具体要求进行,由教务处组织实施,报相应评审机构审批。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申报时间

教务处在每年的3月份集中受理校级教改项目的申报,对申报的项目组织评审后予以立项。同时从校级一般项目中择优推荐申报当年的市级教改项目。

第六条 申报人员

校级教改项目申报者必须是该项目的实际主持人。项目主持人原则上应为具有中级及其以上职称的教师、教辅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青年项目主持人的职称要求可作适当放宽。与我校合作办学机构和校外教学基地单位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可与我校教师或研究人员联合申报(我校人员须为主持人)。

第七条 申报原则

1.申报项目应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创新性和可操作性。要有明确的研究目标、主攻方向,体现有限规模和突出重点的原则;针对学校教学工作实际,重视学科交叉与渗透,强调实践和应用,能够通过联合攻关形成集成优势,取得具有一定学术影响和社会影响的标志性成果;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管理水平,其研究成果要有创新性,对学校工作有一定的理论指导作用和较高的实际应用价值。

2.为确保教改项目质量,项目申报工作要在学校宏观指导下由各二级学院及相关单位认真组织进行。各教学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当年教学改革的重点,并以领导选派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方式,确定项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人员。

3.项目负责人每年只允许申报一个负责牵头的教改项目,在项目完成验收之前不得申报新的教改项目。

4.校级教改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仅限1人,全面负责所承担项目的管理与质量。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参研的校级教改项目不得超过2项,且须与自己的教学或学术研究领域直接相关。项目组总人数原则上控制在5人以内。

5.项目组主要成员所在单位应做好协调工作,给予支持。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得申报或批准立项:

1)获得各级教学成果奖励后,无新研究内容,无可预期的重要突破的项目。

2)已获得国家、省部级及以上相关学(协)会、学校相关部门等立项支持的项目。

3)已获得国家、省部级、学校相关部门自然科学基金、人文社会科学、教育科学研究等立项的项目。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学校发布教改项目申报通知,确定年度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的总体思路、范围和重点,必要时发布项目指南。

2.申报单位组织有关人员申报,申报人填写《重庆三峡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立项申请书》(见附表1)。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须对申请书进行全面审核,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送教务处,不受理个人申报。

3.教务处根据专家组评审,报主管教学校长审批立项,校长办公会确认立项项目名称和资助金额,以文件形式公布立项项目名单。

4.校级教改项目研究时间从学校文件批准之日起计算。项目研究的周期一般为2年,长期研究项目可分阶段进行申报。

5.原则上从当年校级一般项目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省(直辖市)部级教改项目。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主持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1.变更项目主持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及其排序;

2.改变项目研究内容、研究计划或主要成果形式;

3.由于特殊原因申请延期结题或中止项目研究。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撤销项目立项,中止项目研究,追回已拨经费,三年内取消项目主持人的申报资格,并视具体情况减少所在学院(部)下一年度申报项目的数额。

1.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2.未经申请批准,擅自作出重大变更或无故中止项目研究;

3.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研究工作无进展,难以取得研究成果;

4.违反财务管理制度;

5.项目所在学院(部)把关不严,管理松懈。

第四章  结题验收

第十一条 学校发布结题验收通知后,已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主持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结题申请,并按通知要求填写《重庆三峡学院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验收表》(见附表2),同时提供研究总结报告、成果附件及其他能说明研究成果的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学校聘请专家对结题材料进行审查和验收。专家形成书面结题意见报教务处审定。

第十三条 结题要求

项目执行期内,达到以下目标视为结题验收合格。

至少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与研究课题相关学术论文2篇(含《三峡高教研究》),研究总结报告1篇,同时完成申报书的建设任务。

第十四条 校级教改项目结题验收合格后,学校以通知形式公布结题项目名单。

第十五条 2年内未能完成建设任务的项目,可申请延期一年结题;对初次结题验收不合格的校级教改项目,可继续建设一年,再次按相关程序申请结题验收。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经批准立项的教改项目可获得学校提供的资助经费。市级重大和重点项目,学校按照1:2的配套经费资助;市级一般项目给予1.5万元经费资助。校级教改项目,按一般(青年)项目资助0.8万元。

学校鼓励有条件的二级单位对校级及以上教改项目给予经费资助,资助额度由各二级单位决定。

第十七条 教改项目资助经费由教务处和计财处共同管理,教务处负责经费使用审批和登记,计财处负责经费使用的支付和监督,所有开支必须符合财务管理规定,不能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和变相挪用。

第十八条 校级教改项目资助经费必须用于资助项目的研究工作,其主要开支范围:

1.资料费:含与项目研究相关的打印、复印费,图书、教学软件等文献资料的购置费等;

2.会务费和差旅费:参加相关会议的会务费和为完成项目研究必需的调研差旅费;

3.办公耗材费;

4.与课题相关的论文、著作出版和印刷费;

5.成果鉴定费、项目管理费。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原则上只能在结题验收后报销。所有项目开支经费的发票需由教务处审批签字后,方可到计财处报销。

第二十条 教改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项目主持人原则上应在3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报销手续的项目,学校有权按照校内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成果应用与推广

第二十一条 校级教改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等)公开出版(发表)以及成果鉴定和申报各种奖项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注重庆三峡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资助及项目编号,未标注的不得作为结题验收成果使用。

第二十二条 校级教改项目研究成果以及由学校独立资助的项目成果归属于重庆三峡学院,其它成果按资助比例,学校享有一定的所有权。未经学校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自行转让,否则视为侵权。

第二十三条 对深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重要意义的项目成果,各二级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促进项目成果在教学和管理中推广应用,并对成果内容和应用情况加以大力宣传,使校级教改项目发挥最大的效益。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采取不定期方式对已结题的校级教改项目的成果进行汇编、召开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成果报告会、择优报送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等方式,促进优秀教改研究成果的传播与应用。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表:1.重庆三峡学院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申请书

2.重庆三峡学院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中期报告书

3.重庆三峡学院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验收表

4.重庆三峡学院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调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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