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考试工作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均须进行考核。学生参加所选课程的考核且成绩合格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考试包括考试、考查等各类考核方式。
第四条 学校在籍普通本科学生参加课程考试、国家教育考试和各类社会考试,各类主考、监考、巡考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考试是对学生学习情况进行检查,也是对教师教学效果进行检验的一个重要方法。考试应当做到真实、严格、公平、公正、合理。
第二章 考试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 国家教育考试和各类社会考试,考试举办部门对考试的组织实施有规定的,依照执行;未作规定的,依照本规定关于课程考试的有关组织办法执行。
第七条 学校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考务办公室,负责考试日常管理。
考试期间学校成立考场巡视组,分管副校长、教务处长担任总巡视员。教务处和学院分别组织校级和院级巡视。
第八条 各院系应成立考试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考试组织及管理工作,包括安排考试课程、审查学生考试资格、办理学生缓考手续、安排和培训监考员、宣传与整顿考风考纪、巡视考场、配合学校调查与处理考试违纪和作弊人员、组织阅卷和汇总、总结考务工作等。
第九条 每一考场应至少安排主监考一人,副监考一人;考生人数超过60人的考场应安排副监考二人。
第十条 全部考试工作接受纪律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考试方式与时间
第十一条 鼓励采用多元化、多方式、多层次考核与评价机制。可采用闭卷、开卷、一页开卷、开卷闭卷相结合等考核方式。也可根据课程特点选择口试、笔试、操作考试等方法。综合性、应用性、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可采用答辩、撰写文献综述及调查报告、课程设计、实践技能操作、作品设计与制作等考核形式。一门课程使用的考试方法原则上不超过三种。考核方式的确定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需要变更课程考试方式的,课程主讲教师应当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以及教学要求提出变更要求和理由,报院系分管教学的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期末集中笔试的考试,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2小时。其他形式的考试,可根据考试需要确定考试时间。考试时间应在考试日程表中公布。
第四章 考试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要求做好所授课程的课堂教学全程管理工作,并进行考勤管理,对没有选课的学生督促其及时按规定完成选课。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参加相应课程考试的资格:
(一)未办理免听手续,缺课累计达到课程规定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缺交作业次数或数量累计达到应交量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课程的实验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的;
(四)抄袭他人作业情节严重的。
学生考试资格由任课教师和学生所在院系审查。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于开考前一周将拟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姓名、学号及原因报学生所在院系,院系审核汇总后报教务处考试中心备案,并及时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六条 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该课程不计考试成绩,并取消该课程补考资格。
第十七条 未办理选课手续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否则成绩无效。
第五章 补考、缓考和缺考
第十八条 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在次学期开学参加补考。补考成绩评定、计算方法与正考相同。补考记载实际成绩。包含有课内实验(践)的课程,如学生正考时已参加过实验(践)部分考核并取得该部分及格及以上成绩,在补考时不再组织单独针对实验(践)部分的考核,评定成绩时将正考时已取得的实验(践)部分成绩按规定比例计入课程成绩。课程补考不得申请缓考。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合格者,不组织补考,不计入选修课程门次,不合格成绩不作学籍记载,可重选或改选。
第十九条 学生应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一般不允许缓考。因病、直系亲属发生意外事故、参加由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学科竞赛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在考前所在二级学院出示医院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并在系统中提交缓考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分管教学领导、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允许缓考。学生在课程开考后提交的缓考申请无效。缓考与次学期的补考同时进行。办理了缓考手续又未参加缓考者,按缺考处理。缓考成绩评定、计算方法与正考相同,所取得成绩按正考记载。缓考考核不及格者,只能申请重修。
第二十条 学生不按规定参加课程考试,无故缺考或考试迟到 30 分钟以上,均作缺考处理,成绩以0分记,并取消该课程的补考资格
第六章 命题与制卷
第二十一条 试题和参考答案格式应符合学校教务处指定的统一模板,未经批准不得另用其它模板。
第二十二条 试题考核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必须支撑课程目标和教学内容,能有效支持课程目标达成。
第二十三条 试题能覆盖课程的基本内容,大部分题目属于要求学生一定要掌握的知识,少量题目应体现综合性、思考性,并有一定难度。
第二十四条 对于考试课程的理论考试试题,题型应该多样化,至少应有四种题型。
第二十五条 每门课程一般应同时拟制题量和难度相同的A、B两套试卷(附上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第二十六条 同一学期相同教学要求的同一门考试课程应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
第二十七条 命题完成之后应由二级教学单位统一组织审核试题,符合要求后才可用于考试。
第二十八条 不能做引导性辅导和泄露、暗示考试内容,不得将已考过的试卷散失到学生手中。
第二十九条 试卷印制要注重质量,清楚、规范,注意保密,分发到考场的试卷份数要足够,不能影响学生考试。
第七章 阅卷与成绩评定
第三十条 阅卷需要有明确的标记,特别是填空题、选择题和判断题等客观题型的正确与错误标记必须明确,不能有任何异议。
第三十一条 试卷上的记分原则上一律记应得分(正分),不计扣减分(负分)。
第三十二条 评阅试卷时,除填空题、选择题和判断题等客观题可以直接在大题前面记录该大题总分以外,其它主观题型中若包含小题的,每道小题要记录小分,其对应的大题前还要记录该大题的总分,且大题分与小题分的记录符号应该明显区分。建议大题计分用带下划线的数字表达,如 8 ;小题计分直接用数字表达,如8。
第三十三条 在每张试卷前的统分表中,需要直接用数字分别记录各大题的总得分以及该试卷的最后总分。
第三十四条 阅卷过程中若有分数更改或标记涂改,教师需在更改或涂改的每处签名。
第三十五条 阅卷过程中严格按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评阅,做到评分严格、公正,无误判,拒绝人情分。
第八章 监考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考教师应遵守《重庆三峡学院监考人员守则》,若违反相规定,则按最新版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九章 考试违纪、作弊的界定及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考核过程中违纪、作弊的界定及处理按照《重庆三峡学院关于印发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通知》执行。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所指考试包含校内组织的所有考试和国家、重庆市等相关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