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 根据《教育部关于狠抓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的通知》(教高函〔2018〕8号)和《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明确提出的“强化人才培养质量”“加大过程性考核”“合理提升学业挑战度”等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主要分为理论课程(含课内实验)和实验实践课程两类。
(一)理论课程(含课内实验)是指只讲授理论知识或包含课内实验的课程。
(二)实验实践课程是指独立设置的、集中性实验或实训的课程或课程设计。
第二条 课程考核形式包含考试和考查两种,其确定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考核形式为准。
第三条 课程考核采用“X+1”模式,即分为过程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两种模式
(一)“X”是过程性考核,主要涉及出勤情况、课堂笔记、课堂提问、分组讨论、单元或阶段测试、实践实验考核、期中考试、平时测验、作业与实验报告、课程小论文(设计)、调研报告、阅读量等内容。
(二)“1”是终结性考核,即是期末采取的限时集中性考试。
第四条 课程与考核模式
(一)理论课程(含课内实验)
1. 考核方式为考试的课程采用“X+1”考核模式。
2. 考核方式为考查的课程可以采用“X+1”考核模式,也可以采用“X”考核模式。
(二)实验实践课程采用“X”考核模式。
第五条 课程成绩计算比例
(一)“X+1”考核模式
计算比例:“X”所占比例介于20%-60%之间;
“1”所占比例介于40%-80%之间。
(二)“X”考核模式
“X”考核模式的成绩计算方式为“N+C”方式,C为核心考核项目,N为除去核心考核项目以外的内容。
计算比例:“N”所占比例介于20%-60%之间;
“C”所占比例介于40%-80%之间。
第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